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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金立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

来源:清风连云  时间:2020/10/30 10:22:04

 金立明,男,汉族,1964年8月出生,江苏连云港人,高中文化程度,1981年12月参加工作,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历任云山采石场出纳、会计、副厂长,云山乡白果树村主持村委会工作,云山乡平山村副主任,云山乡白果树村党支部书记;2004年3月,任云山乡白果树村党支部书记、白果树村主任;2006年3月,任云山街道白果树村党支部书记、白果树村主任;2007年12月,任云山街道白果树村党支部书记;2015年6月,任云山街道白果树村党总支书记;2017年9月,任云山街道城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。2003年4月,兼任连云港市连云土石方建筑工程处法定代表人。2009年因犯赌博和工作失职错误,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。2017年8月,因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错误,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 经查,金立明身为党员干部,在任职期间,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,违反政治纪律;违规收受礼金、购物卡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;违反议事规则,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,违反组织纪律;违规收受和占有财物,违反廉洁纪律;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、索要他人财物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;利用职务便利,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公共财物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涉嫌职务侵占罪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三)项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八十八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、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、第六十三条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,2019年8月,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金同江开除党籍处分。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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